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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该等合作建议之谅解备忘录

2019-08-02 00:00:00

本公佈乃由亚洲电视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该谅解备忘录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菲律宾共和国(「菲律宾」)的卡加延经济区管理局(「卡加延经济区管理局」),订立了一份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谅解备忘录(「该谅解备忘录」)。

根据该谅解备忘录,双方有意(i)共同合作,于菲律宾的卡加延经济特区和自由港(「卡加延经济特区和自由港」)物色潜在商业和投资机会;(ii)共同合作探索卡加延经济特区和自由港的商业和投资机会,特别是在免税区,赌场和银行业的潜在发展方面;及(iii)物色并探索卡加延经济特区和自由港各方之间合作与协作的其他机会(统称「该等合作建议」)。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卡加延经济区管理局及彼各自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乃独立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及彼等各自之联繫人(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之第三方。一套最终的文件(「最终协议」)将由双方按照该谅解备忘录条款中双方同意的条款或双方可能书面协议的进一步期限执行。

双方同意该谅解备忘录自签订日起十二(12)个月(「有效期」)有效。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随时以任何理由终止该谅解备忘录。

除该谅解备忘录所载有关(其中包括)保密性之条款外,该谅解备忘录并无法律约束力。双方在进一步谈判并签署最终协议后将决定该等合作建议的具体条款、代价和合作细节。

该谅解备忘录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经营四项主要业务,包括(i)成品布料之加工、印花及销售及分包服务以及布料及成衣贸易业务;(ii)放债业务;(iii)证券投资及经纪服务业务;及(iv)媒体、文化及娱乐业务。根据卡加延经济区管理局初步提供的资料,卡加延经济区管理局是根据菲律宾第7922号共和国法案建立的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其任务是管理和监督卡加延经济特区和自由港的发展。卡加延经济区管理局持续启动若干项目以促进卡加延经济特区和自由港的发展。作为一个经济区,它的目标是将整个地区发展成为一个自给自足的工业,商业投资,金融和旅游休閒中心,同样也有适当的退休/住宅区。

董事会认为,双方可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及专长建立稳定而互惠互利的合作关係,订立该谅解备忘录与本公司的整体多元化发展策略一致,将使本公司把握潜在商机及投资机会,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于本公佈日期,该谅解备忘录之所有条款及条件仍在磋商中,并无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无法保证最终协议将会落实并由双方签订。根据上市规则,该谅解备忘录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佈交易。有关该谅解备忘录之进一步公佈将由本公司于适当时根据上市规则作出。

本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应注意,该谅解备忘录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并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