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亚洲电视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条作出,内容 有关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1)条本公司执行董事邓宝怡女士(「邓女士」)的资料变动。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获士告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就亚洲电视数码媒体有限公司(「亚洲电视数码媒体」)清盘发出清盘令(「颁令」)。 邓女士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担任亚洲电视数码媒体董事。
亚洲电视数码媒体为本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全资附属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娱乐及媒体服务。呈请人已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向亚洲电视数码媒体提出呈请及经修订呈请(「呈请」),内容有关根据日期为 二零一九年 四月十一日的贷款协议,截至 二零二二年 七 月 十一 日的所谓未付金额为未偿还本金 6,000,000 港元和应计利息 4,540,932 港元之和。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高等法院颁令亚洲电视数码媒体清盘,而破产管理署署长已成为亚洲电视数码媒体之临时清盘人。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邓女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规定并无其他的事项须披露,亦无其他的注意事项需要向本公司及其股东(「股东」)提出。
亚洲电视数码媒体的总资产、利润或收入的价值均不占《上市规则》第 14.04(9) 条规定的任何百分比率的 5% 或以上,即《上市规则》第 13.25 条(1)的披露规定不适用于亚洲电视数码媒体。本公司目前正在就呈请寻求法律意见,以评估该命令对本集团的影响,以及就任何其他替代行动方案寻求法律意见。本公司将适时另行刊发公告以更新有关事宜的进展。由于上述事宜并无牵涉有关邓女士的品格、诚信、专业知识或 能力,董事会认为,有关事宜已或将不会对本集团的业务及营运造成不利影响, 及不会影响邓女士继续适合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
上市规则之涵义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规定作出,当中载列邓女士的资料变动。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邓女士 担任本公司董事的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