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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2020-07-08 00:00:00

谨此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该等公告」) ,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本公司与合营附属公司、 金岩电力、嘉能媒化、 能源科技、 爱路恩济、杨林海先生及武堂俊先生订立协议。 据此,能源科技将代替金岩电力偿还金岩电力欠付合营附属公司之所有未偿还欠款;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 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 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 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及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之公告(「 该等延迟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该通函。 除文义另有说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及该等延迟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延迟公告所述, 当时预期该通函将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或之前尽快寄发予股东。

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准备及落实载于该通函内的资料,故此本公司目前预期该通函将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