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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寄发通函

2019-10-31 00:00:00

兹提述和嘉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刊发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主要交易涉及成立合资企业。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山西合资企业将主要从事焦炉煤气综合利用,以及发展氢能等清洁能源业务项目。

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本公司与(i)湖南盈德气体有限公司(「盈德气体」),其为中国领先的工业气体供应商盈德气体集团成员,主要在中国从事生产、分销及供应各类工业气体产品;(ii)山西金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能源科技」),其为一间在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为中国山西省孝义市年产500万吨焦化项目之承载主体;及(iii)山西金岩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精细化工科技」),主要从事综合利用焦炉煤气生产有关精细化工产品。(统称「订约方」)订立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据此,各订约方同意就于中国山西省投资建设液化天然气(「LNG」)(通过焦炉气综合利用)、合成气体(「合成气」)及合成氨的生产设施项目(「该项目」)与山西合资企业、盈德气体、能源科技及精细化工科技之间之可能商业合作制定一般原则。

预计该项目的投资预算为人民币35亿元。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各订约方的投资额和投资进度)须待订约方谈判及订立正式协议后方可作实。

合作框架协议中拟定的一般原则概述如下:

1.盈德气体将以建设一拥有一经营模式(BOO),投资并负责发展、建设及经营该项目,由正式生产起计为期至少15年,并为本公司(与山西合资企业)提供LNG、合成气及合成氨产品加工服务。

2.本公司(连同山西合资企业)、能源科技及精细化工科技将负责取得该项目的所有必要的中国监管许可、为该项目保证土地用地及投资(按待定条件)建设该项目所需的部分设施。本公司的责任及义务受限于满足成立山西合资企业的先决条件。

目标旨在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完成LNG设施的建设。

董事会认为,引入盈德气体、能源科技及精细化工科技作为山西合资企业的战略合作伙伴,他们都是焦化价值链行业之持份者及/或营运者,将于山西合资企业的业务大有裨益。预期山西合资企业将能够利用该等战略合作伙伴的资源和专业性,尤其是以盈德气体在中国工业气体相关业务中的杰出背景及其在行业中广泛的业务网络来发展该项目。

延迟寄发通函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载有(其中包括)股东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详情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鉴于合作框架协议,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就新业务计划更新通函。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相关及适用的上市规则另行刊发公告,预期该通函的寄发日期将延迟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