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 - 出售附属公司

2020-05-07 00:00:00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佳胜(作为卖方)与买方(作为买方)及佳丰盛(作为目标公司)订立出售协议,据此,买方同意购买佳丰盛全部股本权益,现金代价为100港元。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故出售事项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通知及公佈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