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 - 订立商舖使用权协议

2020-01-08 00:00:00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本公司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佳宝利(作为商户)订立商舖使用权协议(「协议」如下文所述),而倘该协议由业主(如下文所述)副签,将赋予佳宝利使用该物业作为美食广场之权利,使用期自业主(于该物业所在地)旗下酒店开业起计为期3年,每月基本费用为商舖所有业务之营销额的14.5%,但须以最低基本费用700,000港元为基础。

据董事所深知,业主、其最终股东及其各自联繫人士为本集团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独立第三方。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本公司须将收购该物业之使用权确认为资产收购,且由于有关协议项下应付费用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订立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通知及公佈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