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重续使用权协议

2019-10-24 00:00:00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骏盈(作为租客)订立使用权协议,而倘该协议由业主签署,将赋予骏盈使用该物业作为中式餐厅之权利,租期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计为期三年,租金为(i)基本租金每月394,225港元,另加(ii)自该物业所进行之所有业务中收取之年营业额12%超过该年度所付基本租金之任何金额。

据董事所深知,威尼斯人路氹、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及其各自联繫人士为本集团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独立第三方。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本公司须将收购该物业之使用权确认为资产收购,且由于使用权协议项下应付租金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订立使用权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通知及公佈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