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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进行之须予披露交易 - 延长意向书项下之排他期

2019-10-18 00:00:00

谨此提述北海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之公告(「该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意向书,在排他期内,卖方及其联属人士(及彼等各自之任何代理或代表)不会直接或间接与任何人士(买方及其联属人士除外)订立或同意订立任何(或继续任何现有之)讨论、磋商或协议,以将任何销售股份及╱或该物业(或其任何部分)出售、转移、转让、租赁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设立任何产权负担或涉及任何可能与意向书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产生衝突之买卖或交易,而意向书将在以下较早发生者终止:(a)签署正式买卖协议之日期;及(b)排他期届满之日期。

由于需要更多时间进行尽职审查、磋商及确定正式买卖协议之条款,董事会宣佈,经公平磋商后,卖方与买方已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协定以下各项:

(a)将排他期延长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包括首尾两日)(或卖方与买方(或其指定人士)以书面相互协定之任何其他经延展期间),以令结束日期延长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及

(b)倘若订立正式买卖协议,则将完成日期订于以下日期或之前:(i)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除非卖方已于该完成日期前三个营业日(不包括任何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公众假期)或之前以书面通知买方(或其指定人士),表示为安排解除影响销售股份或目标公司之产权负担或为着处理其他完成前事宜,完成日期应押后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或(ii)卖方与买方(或其指定人士)可能相互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期。

除上述者外,意向书之所有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由于可能进行之收购事项须待(其中包括)签订正式买卖协议以及对卖方、目标公司、该物业及销售股份进行之尽职审查令人满意,故可能进行之收购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之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