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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进行之须予披露交易 - 意向书

2019-08-20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交易时间后),买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意向书。根据意向书,买方(或其指定人士)拟以183,000,000港元(受限于将在正式买卖协议中协定之调整)之代价向卖方收购销售股份。

取决于对卖方、目标公司、该物业及销售股份进行之尽职审查以及待卖方与买方就正式买卖协议之条款进行进一步磋商,卖方及买方(或其指定人士)将于结束日期或之前订立正式买卖协议。倘若订立正式买卖协议,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另行刊发公告。

假设在代价金额维持不变之前提下订立正式买卖协议,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有关可能进行之收购事项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可能进行之收购事项届时将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按此词汇于上市规则之释义),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可能进行之收购事项须待(其中包括)签订正式买卖协议以及对卖方、目标公司、该物业及销售股份进行之尽职审查令人满意,故可能进行之收购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之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