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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出售目标股权

2020-12-24 00:00:00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交易时段后)已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据此,卖方已同意出售而买方已同意按代价购买目标股权。目标股权占卖方于PATIN持有之20%全部股权。

于本公告日期,PATIN之股权分别由买方拥有7.5%、日铁拥有25%、三井拥有20%、伊藤忠丸红拥有20%、卖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拥有20%及广州轻工拥有7.5%。由于出售事项为买方将收购PATIN的全部股权(广州轻工拥有的PATIN之7.5%股权除外)之一系列交易的一部分,因此买方及广州轻工已与日铁、三井及伊藤忠丸红分别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董事确认,股权转让合同之条款乃与买方按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釐定,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出售资产,而出售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超过5%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条,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于完成须待条件(其未必可被达成或豁免)达成后方可作实,出售事项可能不会成为无条件且转让目标股权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