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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有关财务顾问代表要约人提出附条件的自愿性全面现金要约收购由合资格股东持有的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以及注销本公司所有尚未行使认股权(不包括已由要约人拥有的股份及认股权)(1) 完成强制性收购及(2) 撤销股份的上市地位

2021-07-05 00:00:00

绪言

兹提述(i) Indigo Glamour Company Limited(「要约人」)与神州租车有限公司(「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的公告,内容关于(其中包括)财务顾问代表要约人提出附先决条件的自愿性全面现金要约收购由合资格股东持有的本公司全部发行在外股份以及注销所有尚未行使认股权; (ii)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月的综合文件,内容关于财务顾问代表要约人提出附条件的自愿性全面现金要约收购由合资格股东持有的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以及注销本公司所有尚未行使认股权(「 综合文件」); (iii)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的公告,内容关于该等要约在所有方面成为无条件; (iv)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的公告,内容关于(其中包括)该等要约截止及其结果(「最终截止公告」); (v)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的公告,内容关于(其中包括)寄发强制性收购通知(「寄发公告」)。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综合文件、最终截止公告及寄发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完成强制性收购

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要约人已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 88条向余下要约股份的持有人(「 余下要约股东」)寄发强制性收购通知。余下要约股东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 开曼法院」)申请反对强制性收购的通知期已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开曼时间)凌晨十二时正(即自强制性收购通知日期起计一个月届满当日)届满。仅根据要约人对开曼法院令状及其他原诉程序记录册所进行的查册显示,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开曼时间),任何余下要约股东并无向开曼法院作出有关申请。由于并无余下要约股东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开曼时间)凌晨十二时正前作出有关申请,要约人有权及必须按与股份要约相同之条款收购余下要约股份。

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强制性收购已完成,而所有余下要约股份已过户予要约人。应付余下要约股东的总代价(扣除卖方从价印花税)已由要约人支付予本公司,其于独立开设的银行户口以信托方式替余下要约股东持有该笔款项,直至(i)余下要约股东按照股份要约的条款已获支付每股余下要约股份4.00港元(扣除卖方从价印花税);及(ii)完成强制性收购之日起计六年届满(以较早者为准)。强制性收购支票将于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寄发予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余下要约股东或任何有权收取支票的其他人士。因强制性收购完成且自其生效后,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成为要约人的全资附属公司。

撤销股份的上市地位

联交所已同意根据上市规则第 6.15(1)条撤销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股份于联交所的最后交易日为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而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将获撤销,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起生效。

除非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提述时间均指香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