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的公告(「规则3.5公告」)。除非另有所述,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规则3.5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规则3.5公告所述,提出该等要约须待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后方可作实。虽然要约人及本公司自规则3.5公告日期起一直致力于并持续致力于尽快达成先决条件,但截至本公告日期先决条件仍尚未达成。本公司将在适当时候就该等要约的最新状况作出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