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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作出的公告

2020-12-31 00:00: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规 则3.8作出。

兹提述Indigo Glamour Company Limited(「要约人」)与神州租车有限公司(「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的公告(「联合公告」)及刊发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的公告,及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有关已发行相关证券数目的最新情况

董事会宣佈,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后认股权计划条款,合共80,000 份首次公开发售后认股权已于若干认股权持有人终止僱佣后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予以注销。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 注释4 )包 括(i) 2,122,454,581 股已发行股份;(ii) 6,049,090 份首次公开发售前A批认股权;(iii) 10,199,316份首次公开发售前B批认股权;(iv) 8,714,190 份首次公开发售前C批认股权;及(v) 102,241,408 份首次公开发售后认股权。除上文所述外,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并无其他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交易披露

要约人及本公司各自的联繫人(包括上述各位持有5%或以上有关证券的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第(a)至(d)段))务请披露彼等于要约期内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就本公司任何相关证券进行的交易。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人、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士,均负有一般责任在彼等能力所及范围内,确保该等客户知悉规则22 下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联繫人及其他人士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该等客户愿意履行该等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 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总值(扣除印花税及经纪佣金)少于1百万元,此规定将不适用。

此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交易的责任,而不论所涉交易总额多少。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该等人士应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