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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第14A.60(1)条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2021-03-29 00:00:00

本公告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60(1)条作出。

自 2019 年起,本集团与深圳万物(万科之附属公司,主要从事资产管理和投资服务)合作并成立合资企业以推动本集团于中国境内的停车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09(1)条,过去该等合资企业为本公司之非重大附属公司,据此,深圳万物不被视为上市规则下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深圳万物为该等合资企业的主要股东。各合资企业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09 条定义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包括按照各合资企业单独计算以及累计计算的情形)于 2020 年之前的财政年度未超过 5%,因此该等合资企业为上市规则第 14A.09(1)条下本公司之非重大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深圳万物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基于本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公佈之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年度业绩公告,该等合资企业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09(1)条定义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于截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合计超过 5%,因此,该等合资企业不再是上市规则第14A.09(1)条下本公司之非重大附属公司,深圳万物成为上市规则下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由于深圳共赢、广州万科及佛山万科为深圳万物之同系附属公司,因此为深圳万物之联繫人,该等交易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交易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 14A 章下的持续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60(1)条,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 14A章之年度审核及披露规定,包括就该等交易协议之持续关连交易进行刊登公告及作年度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