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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末期股息支付

2020-06-23 00:00:00

兹提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其中包括有关支付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末期股息」)的方案。

本公司董事会建议派付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1533元,合计约人民币701,988,000元。利润分配方案已于本公司二零一九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如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五日(「登记日」)名列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本公司H股持有人有权获派末期股息。末期股息以人民币宣派,并以人民币或同等价值之港币支付。

本公司H股股东(不包括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之内地投资者)应支付予本公司H股股东(不包括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之内地投资者)之股息将以港币支付。本公司已委任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为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并会将本公司此次宣派的末期股息支付予收款代理人,以待支付予其他H股股东(不包括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之内地投资者)。预期收款代理人将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支付末期股息,并由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平邮方式将股息支票支付予有权接受该股息支票的H股持有人,邮误风险由H股股东承担。

以港币支付末期股息的汇率应采用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即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前一个公历星期(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佈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的平均值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公佈的紧接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日前一个公历星期的港币汇率中间价的平均值为港币1.00元兑人民币0.91431元。因此,每股H股应付末期股息为港币0.16767元。

根据二零零八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颁佈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本公司向于登记日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末期股息时,须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就于登记日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以非自然人登记股东名义登记的H股股东(包括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的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企业代名人、受托人、或其他组织或团体)而言,本公司将于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后派发末期股息。基于本公司向中国有关税务机关作出的咨询,凡于登记日登记于本公司(作为一间外商投资企业)H股股东名册的自然人,将毋须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任何所得税。

股东务须向彼等的税务顾问咨询有关拥有及处置本公司H股所涉及的中国、香港及其他税务影响的意见。

属于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之内地投资者之本公司H股股东

应支付予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之内地投资者之股息将由本公司委托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以人民币派付。本公司将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向中国结算派付末期股息,以供其后派发。

根据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发佈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及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发佈的《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就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之内地个人投资者而言,本公司将于派发末期股息时按照税率20%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之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之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就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之内地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本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于派发末期股息时代扣个人所得税;而就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之内地企业投资者而言,本公司将不会于派发末期股息时代扣所得税,应纳税款须由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股东务须向彼等的税务顾问咨询有关拥有及处置本公司H股所涉及的中国、香港及其他税务影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