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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订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2019-10-31 00:00:00

修订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兹提述有关二零一六年商标许可协议的该公告。

根据二零一六年商标许可协议,母公司同意授予本公司在中国于商标项下注册类别的商品及服务项目上使用商标的非独家权利,期限为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11个月的许可费为本公司上一财政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乘以11╱12。

本公司根据二零一六年商标许可协议应向母公司支付许可费的年度上限乃经计及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以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的主营业务预期收入总额后达致。

鉴于本公司于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有所增加,董事会预计二零一六年商标许可协议项下就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11个月的原有年度上限将不足以满足本公司就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11个月应向母公司支付的估计许可费金额。因此,本公司拟修订本公司根据二零一六年商标许可协议就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11个月应向母公司支付的许可费年度上限。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4条,倘本公司拟修订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则本公司将须就相关关连交易再次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母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6.61%。因此,母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二零一六年商标许可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二零一六年商标许可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经修订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于0.1%但低于5%,故二零一六年商标许可协议项下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