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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持续关连交易物业综合服务协议

2020-12-31 00:00:00

物业综合服务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前物业综合服务协议)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修订前物业综合服务协议项下应付服务费用的年度上限)。前物业综合服务协议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由于订约方基于本公司日常运营需要而拟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继续不时进行性质相近的交易,故本公司订立物业综合服务协议作为重续协议。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物业综合服务协议,据此,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于北京首都机场向本公司提供物业综合服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母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约58.96%的已发行股本。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物业综合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有关物业综合服务协议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于0.1%但低于5%,因此,物业综合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均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