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公告持续关连交易(1)餐饮业务委托管理合同及(2)餐饮业务资源使用合同

2020-12-29 00:00:00

(1)餐饮业务委托管理合同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前餐饮业务委托管理合同。前餐饮业务委托管理合同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由于订约方拟不时进行性质相近的交易,故本公司及餐饮公司订立餐饮业务委托管理合同作为重续协议。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与餐饮公司订立餐饮业务委托管理合同,据此,餐饮公司同意为本公司营运及管理位于北京首都机场内的指定餐饮资源,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

(2)餐饮业务资源使用合同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前餐饮业务租赁合同;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前餐饮业务租赁协议补充协议。前餐饮业务租赁合同(经前餐饮业务租赁协议补充协议修订)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由于订约方拟不时进行性质相近的交易,故本公司及餐饮公司订立新一期合同作为重续协议。为进一步规范餐饮公司在北京首都机场的运营管理,本期协议的经营模式拟调整为资源使用模式。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与餐饮公司订立餐饮业务资源使用合同,据此,本公司同意餐饮公司使用北京首都机场内的指定餐饮资源,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母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约58.96%的已发行股本。由于餐饮公司为母公司的子公司,因此餐饮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该等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餐饮业务委托管理合同及餐饮业务资源使用合同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均高于0.1%但低于5%,因此,该等合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