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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建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建筑工程的持续关连交易

2020-04-08 00:00:00

兹提述于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本公司及中国建筑国际联合刊发的公告,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本公司及中国建筑国际订立前承建协议,该协议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

预期本集团将不时邀请中国建筑国际集团作为建筑承建商参与投标更多本集团在中国、香港和澳门的建筑工程及须就承建协议项下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作出修订。 据此,于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本公司与中国建筑国际订立新总承建协议,以取代并代替前承建协议。根据新总承建协议, (i)中国建筑国际集团于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期间,在新年度上限的规限内,可不时根据本集团的投标程序竞投作为本集团在中国、香港和澳门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承建商; 及 (ii)倘中国建筑国际集团成功中标,本集团可聘请中国建筑国际集团作为本集团在中国、香港和澳门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承建商。

于本公告日期, 中建集团为中国海外集团的最终控股公司,而中国海外集团分别拥有中国建筑国际已发行股份约64.66%的权益及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55.99%的权益而成为中国建筑国际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因此,中国建筑国际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 在新总承建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均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根据新总承建协议本集团每个财政年度可授予中国建筑国际集团的最高合约总额(即新年度上限),按上市规则定义下的适用百分比率计算所得超过0.1%但低于5%,故新总承建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仅须按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遵守年度审阅、 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