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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外发展有关中国海外发展工程之持续关连交易

2018-06-26 18:06:00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国海外发展与远东环球订立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据此,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间,在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的规限内,可不时委聘远东环球集团承办中国海外发展工程。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中国海外集团同时为中国海外发展、中国建筑国际及远东环球之控股股东。中国海外集团持有中国海外发展已发行股份数目约55.99%及中国建筑国际已发行股本约64.60%。中国建筑国际为远东环球的间接控股公司,持有远东环球已发行股本约74.06%。因此,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成员公司为远东环球的关连人士,而远东环球集团成员公司为中国海外发展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规定,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成员公司(作为一方)与远东环球集团成员公司(作为另一方)订立的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中国海外发展及远东环球各自之持续关连交易。

就中国海外发展而言,由於按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可授予远东环球集团各期间╱年度的最高总合约金额(即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0.1%但低於5%,故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年度审核、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就远东环球而言,由於按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各期间╱年度可授出的最高总合约金额(即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故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年度审核、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就中国建筑国际而言,中国建筑国际并非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订约方,但因远东环球为其附属公司,交易构成中国建筑国际的持续关连交易。由於按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各期间╱年度可授出的最高总合约金额(即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0.1%但低於5%,故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年度审核、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远东环球已成立一个由远东环球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负责就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远东环球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就此,红日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向远东环球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远东环球独立股东提供意见。远东环球股东特别大会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而中国海外集团及其联系人士将於远东环球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细节连同远东环球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推荐建议、独立财务顾问致远东环球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远东环球独立股东之函件,及召开远东环球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预期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或之前寄发予远东环球之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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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兹提述远东环球发布之收购事项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之通函。远东环球向中国建筑国际之全资附属公司收购中海监理之全部股权,收购事项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完成。诚如收购事项公告所述,於收购事项完成前,中海监理与中国海外发展集团订立若干就有关现行项目提供建筑监理服务的交易,将於收购事项完成後存续。预期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将继续委聘中海监理(於收购事项完成後已成为远东环球集团之成员公司)为其建筑工程提供建筑监理服务。

此外,中国海外发展董事预期,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将不时邀请远东环球集团以承建商、分包承建商或服务供应商身份参与中国海外发展工程的竞争投标。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国海外发展与远东环球订立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据此,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间,在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的规限内,可不时委聘远东环球集团承办中国海外发展工程。

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订约方

1. 中国海外发展;及

2. 远东环球。

先决条件

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连同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须待远东环球独立股东於远东环球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通过决议案,批准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後方可作实。

年期

待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或订约方可以书面协定的其他日期)满足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的先决条件,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开始及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结束(包括首尾两天)。

标的事宜

中国海外发展董事预期,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将不时就中国海外发展工程委聘远东环球集团,前提是远东环球集团於有关期间╱年度获授予的总合约金额不得超过「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一段所载的相关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订约方同意:

(a) 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可不时邀请远东环球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以承建商、分包承建商或服务供应商身份参与竞投中国海外发展工程。远东环球集团可按照中国海外发展集团的投标程序及按其提供予其他独立第三方建筑承建商、分包承建商或服务供应商的相同及一般条款,竞投中国海外发展工程;

(b) 倘远东环球集团因上述投标结果而获得任何合约,远东环球集团可根据成功中标条款成为中国海外发展工程的承建商、分包承建商或服务供应商,惟须遵守下文「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一段所载的相关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及

(c) 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应付予远东环球集团的费用将根据投标文件或特定合约所载付款条款支付。

定价基准

远东环球集团就中国海外发展工程之定价基准

按照一般原则,合约之价格及条款须於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经公平原则磋商後厘定,及其定价及条款不会优於提供予远东环球集团独立第三方客户之价格及条款。

关於提供中国海外发展工程,远东环球集团於获甄选及委任为中国海外发展集团之承建商、分包承建商或服务供应商前,一般须经过投标或类似程序。

远东环球集团就中国海外发展工程向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提交标书的价格及条款受限於远东环球集团的统一及系统性标书提交程序,该程序适用於提交予远东环球集团的关连人士及独立第三方的标书,以确保远东环球集团向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所提交建议标书的定价及条款不会优於提交予独立第三方的标书。

统一及系统性标书提交程序一般包括(i)接到投标邀请;(ii)投标文件的初步评估;(iii)进一步计划和估算;(iv)编制投标报告及内部投标会审;及(v)标书提交。该程序(如下图所示)将使远东环球集团能够检讨将予提交标书的可行性及盈利能力,并决定将予提交标书的内容及定价条款。

於编制及评估投标文件时,远东环球集团将考虑技术要求、数量规格、预期完工时间、客户的预期等因素及项目所涉及的可能风险因素。远东环球集团之後将会进行地盘勘测、制定实验性的施工计划及进行定量成本分析及风险评估。

於厘定定价条款时,远东环球集团将审阅其内部电脑数据库存有的一个远东环球集团过往项目及附带营运的材料供应及分包承建商的成本资料。这些资料将协助远东环球集团对从分包承建商获得的报价与材料成本进行定量比较。

远东环球集团将审视及比较过往向关连人士及独立第三方标书的定价,以确保将提交之标书的定价不会优於提供予独立第三方之价格。

倘远东环球集团经过竞投获授任何合约,中国海外发展集团的相关项目业主将会向远东环球集团发出中标通知书,而远东环球集团将会根据成功中标项目的条款担任中国海外发展集团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承建商、分包承建商或服务供应商。

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就中国海外发展工程的定价基准

按照一般原则,合约之价格及条款须於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经公平原则磋商後厘定,及其定价及条款不优於授予中国海外发展集团独立第三方承建商、分包承建商及╱或服务供应商之价格及条款。

中国海外发展集团一般会根据其招标程序邀请建筑承建商、分包承建商或服务供应商参与中国海外发展工程竞争投标。

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在招标、评标及定标过程中,不会因远东环球集团成员公司参与投标而以任何形式改变中国海外发展集团的招标程序、合约条款及定标原则。远东环球集团成员公司无异於独立第三方。

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向远东环球集团授出标书的定价和条款受限於中国海外发展集团的标准及系统性的招标程序,该程序适用於关连人士及独立第三方提交的标书,以确保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向远东环球集团所授出标书的定价及条款不会优於授出予独立第三方的标书。

1. 邀请投标

(i) 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已建立内部的核准承建商、分包承建商及╱或服务供应商名册(由管理层定期审阅及更新)。所有获邀请就中国海外发展集团项目投标的承建商、分包承建商及╱或服务供应商都是从该名册中选取。纳入名册中的承建商、分包承建商及╱或服务供应商包括:过往与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有合作记录或无合作记录的承建商、分包承建商及╱或服务供应商。与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有合作记录的承建商、分包承建商及╱或服务供应商将在每个中国海外发展集团项目完工後进行适合性评估。若评估理想,承建商、分包承建商及╱或服务供应商会被保留在名册上。中国海外发展集团会将无法达致保留的最低标准的承建商、分包承建商及╱或服务供应商从名册上除名。倘承建商、分包承建商及╱或服务供应商过往与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没有合作记录,通过资格预审及考察後,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适合纳入名册。

(ii) 邀请投标单位的数量:承包项目中邀请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於三家。

(iii) 获邀投标承建商、分包承建商及╱或服务供应商的选定:参照包括但不限於承建商、分包承建商及╱或服务供应商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合作记录、项目管理能力、工程品质及商务管理能力等挑选标准综合评估承建商、分包承建商及╱或服务供应商的适合性。根据分判工程预计合同金额大小分别由地区公司、区域公司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後,确定获邀投标承建商、分包承建商及╱或服务供应商,方可发出招标邀请函。

2. 投标及定标

(i) 投标:投标文件及报价采取密封方式,由中国海外发展集团统一接收及登记。

(ii) 开标:开标时必须有地区公司财务部或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成员公司人力资源部派人监督。监督人员将签立开标文件,由参与开标的所有人员签字确认。

(iii) 定标:按中国海外发展集团的招标制度,一般在技术标准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合理最低价中标。定标需采取会议集体决策方式,经决策层充分考虑方案、承建商、分包承建商及╱或服务供应商的能力及违约风险。相关的中标通知书将於决策层根据最终定标金额审议通过後发出。

3. 为了确保投标公开公平,一般会委聘专业顾问编制评标报告以评价投标人提交的方案及推荐物业项目的承建商、分包承建商及╱或服务供应商。

关於委聘服务供应商提供项目管理、监督及谘询服务,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成员公司通常会进行上述招标程序。然而,倘预期涉及合约金额相对较小或并无任何投标人且不适合中国海外发展集团进行上述招标程序,则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将向最少三名不同服务供应商索取报价。

在三名潜在服务供应商中选择服务供应商时将选择最低报价者,条件是选定的服务供应商亦需满足所有其他必要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服务供应商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合作记录、项目管理能力、工程品质及商务管理能力)。倘远东环球集团成员公司提出的定价及条款相等於或优於独立服务供应商所提出的,该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成员公司可能接受该远东环球集团成员公司的报价。

中国海外发展及远东环球各自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审核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以确保该等交易乃经公平原则磋商後厘定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及根据该等交易条款进行。中国海外发展及远东环球各自的核数师亦将对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的定价及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进行年度审核。中国海外发展及远东环球将各自协助就有关审核分别向其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核数师提供必要资料。

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

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在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年期内向远东环球集团可能授予之最高总合约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

二零一八年 截至二零一九年 截至二零二零年 二零二一年

八月二十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月一日至

二零一八年 止年度 止年度 二零二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 六月三十日期间

1,200百万港元 1,200百万港元 1,200百万港元 800百万港元

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之计算

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乃参考以下因素计算:

(a) 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间的新建筑项目的估计合约总额,并参照中国海外发展集团的未来增长以及其土地储备的扩充;

(b) 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可能向远东环球集团授予的中国海外发展工程估计合约总额,由远东环球董事基於下列因素估计:(i)就中国海外发展集团之建筑工程向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提交标书的总金额;(ii)计划向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提交之标书或与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商讨中项目的金额;(iii)二零一八年来自中国海外发展集团之其他潜在一般建筑工程及预计於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一般建筑工程数目将因建筑市场的乐观前景而上升;及(iv)远东环球集团於该期间承接建筑工程的负荷能力;及

(c) 其他因素,如通货膨胀及中国、香港及澳门於该期间的建筑市场的增长。

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就提供建筑监理服务向中海监理授予的合约总额分别约为21百万港元及16百万港元。除上述交易外,自二零一六年起及直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国海外发展集团与远东环球集团之间概无有关中国海外发展工程之任何其他过往交易。

订立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之理由

中国海外发展集团主要从事物业发展及投资及其他营运业务。

远东环球集团主要从事总承包业务和外墙承建业务(包括幕墙系统设计、工程、制造、安装,项目谘询及管理服务)。

中国建筑国际集团主要从事楼宇建筑、土木工程、基建投资及项目谘询业务。

中国海外发展董事认为,就中国海外发展工程委聘远东环球集团可让中国海外发展集团为中国海外发展工程取得更多元化的承建商、分包承建商或服务供应商基础。

远东环球董事认为,於成功中标後,能够参与中国海外发展集团的建筑工程可让远东环球集团取得更多元化的楼宇建筑客户基础。

中国海外发展董事(包括中国海外发展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预期将於中国海外发展集团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以及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连同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已由订约方按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後订立,其条款(包括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属公平合理,且符合中国海外发展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远东环球董事(将於检讨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後发表意见的远东环球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认为,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预期将於远东环球集团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以及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连同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已由订约方按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後订立,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连同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远东环球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中国建筑国际并非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订约方。然而,中国建筑国际的董事须考虑该等交易,原因是该等交易属其附属公司远东环球的关连交易。监於上述对远东环球的潜在裨益,中国建筑国际董事(包括中国建筑国际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预期将於中国建筑国际集团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以及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连同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已由订约方按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後订立,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连同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中国建筑国际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涵义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中国海外集团同时为中国海外发展、中国建筑国际及远东环球之控股股东。中国海外集团持有中国海外发展已发行股份数目约55.99%及中国建筑国际已发行股本约64.60%。中国建筑国际为远东环球的间接控股公司,持有远东环球已发行股本约74.06%。因此,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成员公司为远东环球的关连人士,而远东环球集团成员公司为中国海外发展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规定,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成员公司(作为一方)与远东环球集团成员公司(作为另一方)订立的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中国海外发展及远东环球各自之持续关连交易。

就中国海外发展而言,由於按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可授予远东环球集团各期间╱年度的最高总合约金额(即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0.1%但低於5%,故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年度审核、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概无中国海外发展董事於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但中国海外发展的其中一名董事颜建国先生,同时亦是中国海外集团之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已就批准订立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董事局决议案自愿放弃投票。

就远东环球而言,由於按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各期间╱年度可授出的最高总合约金额(即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故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年度审核、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概无远东环球董事於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但周勇先生(远东环球之董事局主席兼非执行董事,亦为中国海外集团之董事长)已就批准订立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董事局决议案自愿放弃投票。

就中国建筑国际而言,中国建筑国际并非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订约方,但因远东环球为其附属公司,交易构成中国建筑国际的持续关连交易。由於按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各期间╱年度可授出的最高总合约金额(即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0.1%但低於5%,故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年度审核、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概无中国建筑国际董事於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亦毋须就批准订立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董事局决议案放弃投票。

远东环球已成立一个由远东环球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负责就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远东环球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就此,红日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向远东环球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远东环球独立股东提供意见。远东环球股东特别大会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而中国海外集团及其联系人士将於远东环球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细节连同远东环球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推荐建议、独立财务顾问致远东环球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远东环球独立股东之函件,及召开远东环球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预期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或之前寄发予远东环球之股东。

中国海外发展股东务请注意,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乃中国海外发展董事根据现时所得资料对有关交易金额作出的最佳估计。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与中国海外发展集团的财政或潜在财政表现并无直接关系,亦不应被视为与之有任何直接关系。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未必就中国海外发展工程委聘远东环球集团承建建筑工程至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水平,甚至未必聘请其进行建筑工程。

远东环球股东务请注意,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乃远东环球董事根据现时所得资料对有关交易金额作出的最佳估计。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与远东环球集团的财政或潜在财政表现并无直接关系,亦不应被视为与之有任何直接关系。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未必就中国海外发展工程委聘远东环球集团承建建筑工程至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水平,甚至未必聘请其进行建筑工程。

与现行项目相关之存续交易

诚如收购事项公告所述,於收购事项完成前,中海监理与中国海外发展集团订立若干就有关现行项目提供建筑监理服务的交易,将於收购事项完成後存续。於收购事项完成後,中海监理已成为远东环球之附属公司,而该等存续交易已成为中国海外发展及远东环球各自之关连交易。

现行项目有14份存续合约,未支付总额不超过65百万港元,须由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向中海监理支付。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60条,有关现行项目之存续合约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订约方 : (i) 中海监理(作为服务供应商);及

: (ii) 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成员公司(作为相关物业发展之项目业主)。

服务范围 : 中海监理就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於中国之物业发展项目向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成员公司提供建筑监理服务,包括质量、进度和度量之监督,以及合约管理、安全、信息管理及关系协调工作。

支付条款 : 所有未偿还金额预期将於现行项目最终账目完成後由中国海外发展支付。

释义

於本联合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远东环球根据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由远东环球与中国建筑国际之全资附属公司订立之股权转让协议拟向中国建筑国际之全资附属公司收购中海监理之全部股权;

「收购事项公告」 指 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有关收购事项之远东环球公告;

「收购事项完成」 指 收购事项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完成;

「联系人士」、「关连人士」、「控股股东」及「附属公司」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局」 指 公司之董事局;

「中海监理」 指 中海监理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有限公司;

「中国海外集团」 指 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中国海外发展」 指 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688);

「中国海外发展集团」 指 中国海外发展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不包括於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附属公司);

「中国海外发展工程」 指 远东环球集团根据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不时作为承建商、分包承建商或服务供应商(视情况而定)为中国海外发展集团之建筑工程提供承建及工程工作、项目管理、监理及谘询服务;

「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承建上限」指 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就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之年期可授予远东环球集团有关中国海外发展工程之最高总合约金额;

「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指 中 国 海 外 发 展 与 远 东 环 球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六 月二十六日就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成员公司委聘远东环球集团成员公司承办中国海外发展工程订立之框架协议;

「中国建筑国际」 指 中国建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3311);

「中国建筑国际集团」 指 中国建筑国际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不包括於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附属公司);

「远东环球」 指 远东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830);

「远东环球股东特别大会」指 远东环球将予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批准(其中包括)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远东环球集团」 指 远东环球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远东环球独立股东」 指 远东环球之股东,不包括中国海外集团及其联系人士;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财务顾问」或「红日」指 红日资本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就中国海外发展工程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远东环球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远东环球独立股东提供意见的独立财务顾问;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澳门」 指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联合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东」 指 公司不时之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