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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2020-01-17 00:00:00

新总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本公司(为其本身及代表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与冯先生(为其本身及代表冯先生所拥有或控制之公司)就(i)冯氏集团成员公司向本集团成员公司分包地基工程;(ii)本集团成员公司向冯氏集团成员公司分包建设及建造工程(反之亦然);(iii)本集团成员公司向冯氏集团成员公司分包机电工程;或(iv)冯氏集团成员公司向本集团成员公司分包塔式起重机租赁及提供工程服务订立新总协议。

冯先生为执行董事。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冯先生及其所拥有或控制30%或以上之公司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而新总协议项下本集团成员公司与冯氏集团成员公司之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就年度上限计算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超过0.1%但均低于5%。由于持续关连交易为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之属收益性质之交易,故持续关连交易将不会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须予公佈交易,但将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持续关连交易将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之规定,惟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