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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2019-11-22 00:00:00

出售事项

董事局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交易时段后),泰昇投资(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泰昇投资同意出售和转让而买方同意购买和接纳裕隽待售股份及裕隽股东贷款,总代价为343,200,000港元(即协定与44,000,000美元等值之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由于买卖协议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申报及披露规定。

由于买卖协议须待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告作实,完成买卖协议未必发生。因此,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必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