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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公告

2020-04-09 00:00:00

本公告乃由熊猫绿色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本公司(作为借方)与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贷方)(「中国建设银行」)订立两份融资协议,内容有关两笔贷款融资,以为本集团之一般企业资金需要提供资金及为本集团之债务再融资(「融资协议」)。根据融资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及后续条件及在该等条件获达成后,中国建设银行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两笔独立承诺定期贷款融资,最高金额分别为125百万美元及25百万美元(分别相当于约港币971.16百万元及港币194.23百万元)(「贷款融资」)。125百万美元及25百万美元之贷款融资之最后还款日期将为有关融资分别首次获动用后36个月及12个月当日,而动用则为相关贷款获提取当日。

于同日,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能源」,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北京能源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7,176,943,498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2%)之控股股东)作为担保人订立两份担保函(「担保函」),据此,北京能源以中国建设银行为受益人提供公司担保,作为贷款融资之抵押。由于北京能源之有关公司担保乃为本集团之利益按一般商业条款作出,当中并无向北京能源授出本集团资产之抵押,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有关公司担保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所有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融资协议及担保函规定,倘于任何时候:

(i)北京能源不再直接或间接为本公司之单一最大股东;

(ii)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任何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派的代理机构(「委员会」)不再直接或间接为北京能源之单一最大股东;或

(iii)委员会不再能够指示北京能源之事务及╱或控制北京能源之董事会或相等组织之组成,则贷款融资可于中国建设银行发出通知后注销,所有尚未偿还金额将即时到期应付。

融资协议及担保函亦规定,倘出现(其中包括)以下各项,则将发生违约事件:(a)北京能源集团之综合有形资产净值于任何时候少于人民币80,000百万元;及(b)北京能源集团之综合债务总额超过北京能源集团综合有形资产总值之70%,则贷款融资将随即于中国建设银行发出通知后即时注销,所有尚未偿还金额将即时到期应付。

融资协议及担保函载有北京能源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委员会作为北京能源单一最大股东之若干特定表现义务,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披露。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本公司将于有关情况导致上市规则第13.18条项下义务存续期间,继续于其后之中期及年度报告作出相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