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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议就本公司尚未偿还之二零二零年到期350,000,000美元8.25厘之优先票据(ISIN:XS1512652600,通用编号:151265260)提出交换要约及(2) 有关交易经办人协议之关连交易

2019-12-16 00:00:00

(1)建议交换要约

本公司建议根据交换要约备忘录所载之条款及条件就现有票据进行交换要约。本公司已分别授权招银国际及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担任交换要约之交易经办人及财务顾问。本公司亦已授权D.F.KingLtd.担任资讯及交换代理。有关交换要约条款及条件的详细说明,合资格持有人应参阅交换要约备忘录。

本公司将申请交换票据于联交所上市。交换票据获纳入不应视为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或交换票据之价值指标。

股东、现有票据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交换要约仍须待所有一般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后,方告完成,包括(其中包括)交换要约之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及视乎市场状况。概不保证交换要约将会完成,本公司有权撤回或终止交换要约。由于交换要约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故本公司股东、现有票据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现有票据、本公司股份及╱或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潜在投资者不得进行任何二级市场买卖,直至结付交换要约及发行交换票据获实行为止。

重要提示-交换要约仅向(I)并非美籍人士(定义见S规例)及身处美国境外;及(II)(就香港而言)就证券及期货条例而言属专业投资者之投资者提呈。代表美籍人士或为美籍人士利益行事之人士以及位于美国之人士均不获准于交换要约中呈交现有票据。此外,交换要约仅向可提出交换要约而不会触发招股章程及其他登记规定之司法权区内之合资格持有人提出(且仅可由该等合资格持有人接纳)。

(2)交易经办人协议

本公司已就交换要约订立交易经办人协议,据此,招银国际已获委任为交易经办人。于本公告日期,招银国际为招商局集团之间接附属公司,而招商局集团为本公司之间接主要股东。因此,招银国际为招商局集团之联繫人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订立交易经办人协议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关连交易。

由于有关交易经办人协议之适用百分比率与就股份认购(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之通函之主题)委聘招银国际及招商局集团之联繫人担任本公司联席财务顾问所支付之费用合併计算时超过0.1%但不超过5%,故订立交易经办人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