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出售于附属公司之股权

2019-09-09 00:00:00

概要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交易时段后),卖方(本集团持有其1100%权益,并作为普通合伙人行事)及卖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艾特出售协议,据此,根2据艾特出售协议所载之条款及条件,卖方已同意按代价出售而买方已同意购买艾特股权。

山西艾特出售事项

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卖方与买方订立艾特出售协议,据此,卖方已同意出售,而买方已同意购买艾特股权(相当于山西艾特之95%股权),代价为人民币239,183,279.62元。山西艾特拥有位于中国山西省神池县之总装机容量96兆瓦之两个风能发电站。

于完成山西艾特出售事项后,山西艾特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而山西艾特之财务业绩将不再于本集团财务报表内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山西艾特出售事项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山西艾特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