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之先前公告,内容有关当中载述之先前交易。
股权转让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买方与卖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卖方同意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出售,而买方同意根据有关条款及条件收购销售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43,350,000元。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拥有目标公司之合共33%股权,其由(i)卖方直接持有27.44%;及由(ii)联合光伏(深圳)直接持有5.56%。于出售事项完成后,本公司于目标公司拥有之股权总额将由33%减少至16%,其将包括(i)卖方直接拥有之10.44%股权;及(ii)联合光伏(深圳)直接拥有之5.56%股权。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买方为于中国成立之投资基金。由于买方之普通合伙人为招商新能源集团之联繫人,因此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于合併交易已于相同12个月期间内订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本公司已将其合併计算及将合併交易视为犹如一项交易。
由于参考股权转让协议按独立基准计算及参考合併交易按合併基准计算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均超过0.1%但不超过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股权转让协议整体将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将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根据先前公告内之披露事项,本公司先前已符合有关先前交易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