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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绿能(1) 委任联席主席及联席首席执行官(2) 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2018-07-17 22:10:00

本公告乃由熊猫绿色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及13.51(2)条作出。

(1) 委任联席主席及联席首席执行官

董事会欣然宣布:

1. 执行董事卢振威先生(「卢先生」)已获有条件委任为董事会联席主席;及

2. 执行董事于秋溟先生(「于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联席首席执行官。

委任卢先生为董事会联席主席须待下文所述对本公司章程细则(「细则」)作出若干修订後,方可作实。因此,卢先生之任命将仅於取得股东批准对细则作出建议修订後生效。委任于先生为本公司联席首席执行官於本公告日期生效。

考虑到近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以及本公司股东为本公司投入更多管理资源的意愿,董事会谨藉此机会委任联席主席及联席首席执行官,以进一步加强本公司的企业管治和管理。本公司预期,此举将提高公众对可再生能源行业之理解及信心。

卢先生及于先生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联席主席及执行董事

卢先生,现年四十七岁,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彼亦为本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之成员及主席。卢先生还担任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国太阳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本集团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卢先生进一步获有条件委任为董事会联席主席(惟须待下文所述股东批准对细则作出若干修订後,方可作实)。作为董事会联席主席,卢先生将与主席及首席执行官李原先生(「李先生」)共同负责管理董事会、制定本集团的业务战略以及监察企业管治程序及常规。

卢先生亦为招商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招商局银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以及新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财务官。卢先生曾出任北京华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科招高技术有限公司之董事。卢先生曾於二零零三年五月至二零零八年五月期间,在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该公司的股份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卢先生在项目融资和企业运营等方面有深入认识和独到见解,於财务管理、企业管理、项目投资方面有数十年的丰富经验。卢先生获上海海事大学颁授经济学学士学位,及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颁授金融硕士学位。

卢先生并无就其获委任为董事会联席主席而获得酬金。卢先生於二零一三年六月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後,彼与本公司订立了服务合约。彼於本公司的董事职务须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规定至少每三年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和接受重选。根据服务合约,卢先生有权收取董事袍金每年港币200,000元,金额由董事会经参考其於本公司的职务和责任,以及现行市况厘定。卢先生或有权享有将由董事会厘定的酌情花红,并参与本公司的购股权计划。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五个年度,卢先生放弃了其获得董事袍金的权利。

於本公告日期,卢先生於10,000,000份购股权中拥有权益,可认购本公司股本中之普通股。除所披露者外,卢先生於本公司股份中概无持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卢先生过去和现时并无於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卢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於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或其他重要任命或资格。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卢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的资料,且概无任何其他有关委任卢先生的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执行董事及联席首席执行官

于先生,现年四十四岁,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彼亦为本公司战略委员会之成员及执行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于先生进一步获委任为本公司联席首席执行官。作为本公司联席首席执行官,于先生与李先生共同负责制定本集团的业务战略、监察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及日常运作。

于先生亦为Amani Gold Limited(一家於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新疆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保利江山资源有限公司各自之董事会主席。于先生在能源、采矿、房地产及金融领域拥有丰富的投资、开发及管理经验。于先生发起创办了中国保利集团公司旗下之能源版块,中煤华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前称:保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彼於二零零六年七月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期间担任总裁一职,且目前担任董事。于先生亦主导了中国新疆且末县卡特里西铜锌矿项目之开发及建设。于先生获授中国南京大学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学士学位。

本公司与于先生订立了出任本公司联席首席执行官的雇佣合约,初始任期为三年,惟雇佣合约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三个月的书面通知终止雇佣合约。于先生有权就其获委任为本公司联席首席执行官而获得酬金每月港币250,000元。于先生於二零一七年九月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後,彼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任期为三年,惟服务合约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三个月的书面通知终止服务合约。于先生於本公司的董事职务须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规定至少每三年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和接受重选。彼有权收取董事袍金每年港币200,000元,金额由董事会经参考其於本公司的职务和责任,以及现行市况厘定。于先生或有权享有将由董事会厘定的酌情花红,并参与本公司的购股权计划。於本公告日期,于先生於70,000,000份购股权中拥有权益,可认购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除披露者外,于先生於本公司股份中概无持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其他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先生过去和现时并无於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於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或有其他重要任命或资格。于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的资料,且概无任何其他有关委任于先生的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2) 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董事会建议修订现有细则,以(i)设立及推行本公司之联席主席架构,从而加强运营效率;及(ii)包含与反映二零一七年之公司名称变更。细则拟修订为(其中包括)允许选出超过一名董事会主席,并提供在本公司有超过一名主席之情况下,厘定每次董事会会议及每次股东大会各自之主席之机制。董事会亦建议采纳一套新细则,当中纳入於将予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批准之所有修订。

建议修订细则及采纳一套新细则须待本公司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案後,方可作实。

寄发股东特别大会通函

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细则详情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於适当时候寄发予本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