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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融资租赁协议

2023-03-16 00:00:00

融资租赁协议 于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交易时段后),华钦新能源(本公司间接附属公司)与中信融资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协议I,据此,在当中所载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中信融资租赁同意以总代价人民币370百万元向华钦新能源购买租赁资产I,随后将租赁资产租回予华钦新能源。 同日,天海光伏(本公司间接附属公司)与中信融资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协议II,据此,在当中所载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中信融资租赁同意以总代价人民币150百万元向天海光伏购买租赁资产II,随后将租赁资产租回予天海光伏。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各融资租赁协议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订立各融资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