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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融资租赁协议

2022-03-30 00:00:00

融资租赁协议

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后),杭锦后旗(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阳曲蔚蓝(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及中信融资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协议I,据此,在当中所载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中信融资租赁同意以总代价人民币300百万元向杭锦后旗及阳曲蔚蓝购买租赁资产I,随后租回予杭锦后旗及阳曲蔚蓝。

同日,杭锦后旗与中信融资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协议II,据此,在当中所载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中信融资租赁同意以总代价人民币250百万元向杭锦后旗购买租赁资产II,随后租回予杭锦后旗。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各融资租赁协议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少于25%,故订立各融资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