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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融资租赁协议

2021-08-30 00:00:00

融资租赁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后),江山永宸(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在融资租赁协议当中所载的条款及条件规限下,国银金融租赁同意以总代价人民币500百万元向江山永宸购买租赁资产,随后将该等租赁资产租回予江山永宸。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