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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收购于新疆拥有50兆瓦风力发电站的目标公司之全部股权

2021-06-10 00:00:00

收购事项

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及目标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i)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目标公司之全部股权,代价为零;(ii)买方同意目标公司应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惟以向买方所披露者为限,金额为人民币430,000,000元;及(iii)目标公司将继续履行其已签订的所有有效合约。

鉴于股权转让协议,买方、卖方、目标公司及EPC总承包商为发展目标项目而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交易时段后)订立合作协议,据此各方协定(其中包括)(i)卖方须将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转让予买方;(ii)目标公司应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惟以向买方所披露者为限;(iii)继续履行目标公司所签订的有效合约;及(iv)目标公司须根据EPC协议(经补充协议所补充)向EPC总承包商支付合共约人民币376,939,000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收购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