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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变更及进一步延迟寄发有关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通函

2020-12-31 00:00:00

北京能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石定寰先生已因需投放更多时间在其他事务上而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石定寰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概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彼辞任之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股东」)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垂注。

董事会谨此对石定寰先生于任期内为董事会作出之宝贵贡献致以衷心感谢。

董事会进一步宣佈,靳新彬女士(「靳女士」)已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靳女士的履历资料载列如下:

靳新彬女士,六十六岁,曾任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总经理;华能原材料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副总裁。靳女士于二零一五年三月至二零一九年三月期间亦曾担任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京能集团」)一名外部董事。靳女士具有丰富的管理及能源行业从业经验。靳女士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拥有东北大学冶金机械设备专业本科学历及河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靳女士于二零一五年三月至二零一九年三月担任京能集团的外部董事期间,并无于京能集团担任任何行政或日常管理角色或职能,亦无参与京能集团的日常运营。除就担任京能集团外部董事收取之董事袍金外,彼于京能集团概无其他利益。董事会认为,靳女士与京能集团的这一关係不会影响其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本公司将与靳女士订立服务合约,为期一年,届满后倘获订约各方同意可重续一年,亦可透过发出一个月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予以终止。靳女士有权就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收取董事袍金每年200,000港元,其乃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及相若职位之现行市场薪酬水平而釐定,并须由董事会于各财政年度末酌情检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靳女士确认(i)概无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与任何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亦概无任何关係;(ii)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iii)并无任何资料须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及(iv)概无有关其获委任之事宜须提请股东或联交所垂注。

于本公告日期,靳女士并无于本公司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权益。靳女士已确认彼已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独立指引。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欢迎靳女士加入董事会。

进一步延迟寄发有关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通函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订立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述,预期载有(其中包括):(i)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嘉林资本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函件;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编制及落实将载入通函之若干资料,因此预期通函将进一步延后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