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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建议收购项目公司根据框架协议支付意向金之关连交易

2020-12-31 00:00:00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买方与卖方订立框架协议,内容有关建议收购事项。

根据框架协议,买方须于签署框架协议日期后七日内向卖方支付可退还金额人民币50百万元作为意向金。

由于卖方由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谢懿女士之家属最终拥有及控制,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卖方为本公司关连人士的联繫人,故买方向卖方支付意向金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项下的一项关连交易。

由于上市规则项下有关支付意向金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根据框架协议支付意向金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