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等贷款协议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及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福建超大现代农业集团(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星愿(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分别向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根据该等贷款协议,福建超大现代农业集团及星愿分别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额为人民币45,000,000元及人民币6,000,000元贷款,为期12个月。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上市规则下之适用百分比率超逾25%但低于75%,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订立该等贷款协议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向借款人授出之财务资助金额按上市规则第13.13条所界定之资产比率计算超逾8%,订立该等贷款协议亦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5条的一般披露责任。
由于疏忽,本公司未有根据上市规则披露该等贷款协议,故本公司不慎违反上市规则第13章及第1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