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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7-17 16:32:00

兹通告中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8年8月17日(星期五)下午一时三十分假座中民控股有限公司总办事处,中国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36号一楼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与董事会及核数师报告。

2. 重选本公司董事、订定本公司董事人数上限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3. 续聘本公司退任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根据及依循适用法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购回其证券;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购回之本公司证券面值总额,须不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下列任何一项最早发生者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时;及

(i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时。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或可兑换为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或认股权证或认购股份之类似权利,并可订立或授予或需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或结束後配发、发行或处理股份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惟除根据:

(i) 配售新股(指本公司向於指定记录日期之本公司股东按其当时持股比例提出售股建议(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由於任何香港以外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产生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或

(ii) 当时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行政人员及╱或雇员及╱或根据该计划之任何合资格承授人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认购股份之权利;或

(iii)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实行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外,所发行、配发、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予发行、配发或处理之额外股份或本公司证券面值总额,须不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b)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下列任何一项最早发生者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时;及

(i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时。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扩大根据上文决议案第5项授予本公司董事於当时可行使本公司权力以发行、配发或处理额外股份或可兑换为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或认股权证或认购股份之类似权利及订立或授予或需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之一般授权至包括本公司因本公司董事自获授上文决议案第4项所述一般授权起行使本公司权力以购回有关证券之一般授权所购回之本公司股本中之证券面值总额;惟该数额须不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可委派一位或以上代表出席及於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并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股份之唯一持有人无异;如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排名首位者有权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无论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此而言,排名首位是指名列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者方有权投票。

3. 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而该表格亦会刊登於联交所网址(www.hkexnews.hk)。

4. 本公司将於2018年8月14日(星期二)至2018年8月17日(星期五)(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东(「股东」)登记手续,以厘定股东有权出席於2018年8月17日举行之2018年股东周年大会(「2018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於此期间亦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2018年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必须於2018年8月13日(星期一)下午4时30分前,将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本公司股票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5.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6. 所有载於本通告之决议案将以书面点票方式进行表决。

7. 本通函中英版本之内容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