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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顶香港有关 GENTING HONG KONG LIMITED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於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自愿除牌的公告

2017-10-03 19:18:00

GENTING HONG KONG LIMITED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谨此宣布,其已寻求建议本公司股份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交所」)主板自愿除牌(「建议除牌」),并已获新交所确认其不反对建议除牌,惟须受若干条件规限,详情如下。

建议除牌的理据

本公司已寻求建议除牌,理由如下:

(a) 本公司拟将其精力及资源重点放在其与亚洲(特别是北亚)邮轮业务有关的核心业务活动上,并已进行各种措施,以满足中国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因此,本公司认为,其希望提高本公司在北亚投资者中的知名度,并预料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维持单一主要上市(这可能会提高本公司股份在香港联交所的交投量)将提升对北亚投资者而言本公司的形象。

(b) 由於在新交所作第二上市,本公司须遵守新交所上市手册(「上市手册」)第 217条及第 751 条(包括新交所不时实施的其他上市规定)以及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所载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认为建议除牌将减省有关为遵守新交所相关合规要求的额外行政支出及成本,及将令本公司精简其合规责任、降低法律及合规成本及将资源重点放在其业务营运上。就此,本公司正在扩大其产品组合及加强其邮轮建造能力,并认为建议除牌可让本公司的管理层集中投放其精力及资源,以确保上述各项得以顺利整合。

(c) 本公司认为,本公司股份因建议除牌而在香港联交所出现的综合交易将增加该等股份在香港联交所的流动性,从而提高本公司将来进行的任何筹集资金活动的效果,并可长期加强股东价值。

(d) 本公司於过去六年在新加坡并无进行任何筹资活动。

基於上述理由,董事会认为建议除牌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

上市手册有关建议除牌的规定

由於本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作主要上市及在新交所作第二上市,除上市手册第 217 条及第 751 条外,本公司毋须遵守上市手册任何其他持续上市的责任。因此,上市手册第 1307 条及第 1309 条并不适用於建议除牌,且 (i) 本公司毋须召开股东大会徵求本公司股东(「股东」)批准建议除牌;及 (ii) 毋须就建议除牌向股东提供离场机制。

本公司向新交所作出申请寻求其确认不会反对建议除牌。获新交所通知,在遵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其并不反对建议除牌:

(a) 尽快透过新交所网站就建议除牌作出即时公布;

(b) 於除牌日期最少三个月前向股东寄发股东通知(「通知」);及

(c) 於通知内清楚披露股东须采取的行动,包括彼等於过渡时产生的任何成本。就此而言,新交所注意到本公司的陈述,本公司将就除牌日期前一段时限内(「股份转移期」)有关股份自 Central Depository (Pte) Limited(「CDP」)转移至香港股东名册过程的转移费,以及有关为透过 CDP 持有该等股份的人士(「CDP 存托人士」)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存入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的成本,而 CDP 存托人士要求将股份自其在 CDP 的个人持有转移至本公司指定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附属户口(包括 (a) 由香港联交所成员正式授权购买或出售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份的任何证券经纪人;或 (b) 在新加坡获得许可及能在香港联交所交易或提供交易设施的任何证券经纪人((a) 及 (b) 均为「相关经纪人」)(「指定经纪转移」)。本公司亦须提及:(i) 并无要求於股份转移期内要求指定经纪转移的 CDP 存托人士;及╱或 (ii) 於股份转移期内并无采取任何行动且於除牌日期在 CDP 持有股份的 CDP 存托人士(「其余存托人士」)(视乎情况而定)如欲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彼等的股份,将须自行安排其股份存置於中央结算系统或相关经纪人,而本公司概不承担中央结算系统或该等相关经纪人就存置该等股份至中央结算系统而可能收取的任何费用。

新交所确认其不会反对建议除牌不应被视为建议除牌或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是否可取的依据。

除牌对股东的影响

建议除牌将导致股份从新交所正式名单中除牌。除牌後,股份仅於香港联交所买卖。股东的投票权及享有股息的权利将不受除牌影响。

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将刊发进一步公告,知会股东(其中包括)建议除牌的时间表及 CDP 存托人士将就建议除牌采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