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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顶香港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6-04-26 18:45:00

兹通告Genting Hong Kong Limited云顶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时正(香港时间),假座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广东道5号海洋中心1501室举行第二十二届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宜: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 批准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董事袍金合共307,521美元;

3. 重选下列董事:

(i) 丹斯里林国泰

(ii) 林怀汉先生

4.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及授权董事厘定核数师的酬金;作为特别事项:

5. 厘定董事的最高人数为十二人;

6.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A)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以及订立或授予将会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有权利可认购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

(b) 本决议案第(a)段的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订立或授予将会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有权利可认购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

(c) 本公司董事依据本决议案第(a)段的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及发行的股份总数,惟根据下列各项而发行股份除外:

(i) 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

(ii) 根据附有权利可认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本公司现有认股权证、购股权、债券、票据、公司债券及任何证券的条款而行使任何认购权或换股权;

(iii) 根据为向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所列明的承授人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购入本公司股份的权利而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行使认购权而发行股份;或

(iv) 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不时按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配发股份的安排以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而发行股份,

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20%,而上述批准亦应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三项中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的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的日期。

「配售新股」乃指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登记册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及(倘适用)向有权获得提呈发售的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人),按彼等当时的所持股份(或(倘适用)该等其他证券)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有权认购股份的本公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并於本公司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可供接纳(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地区的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考虑支出及延误所引致任何限制或责任的程度或其他适用於本公司的法律及规定後,作出董事可能认为必需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根据一切适用法律及╱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不时修订的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的规定,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或买卖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确认或准许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

(b) 本决议案第(a)段的批准须加入本公司董事获授的任何其他授权;

(c) 按照本决议案第(a)段的批准本公司获授权购回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而上述批准亦应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三项中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的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的日期。」;

(C)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6(A)及第6(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第6(A)项决议案授出的一般性授权,将本公司按照第6(B)项决议案购回的股份总数加入本公司董事根据第6(A)项决议案可能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的股份总数中。」;及

7.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的特别决议案:

「动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公司细则」)按下列方式修订:

(i) 删除现有公司细则第16条全文,并以下文新公司细则第16条替代:

「16. 本公司股份、认股权证或公司债券或代表任何其他形式证券的证书上应加盖本公司印章或证券印章或按董事会可能授权的形式而发行。」;及(ii) 在现有公司细则第134(C)条末加入以下句子:

「董事会可决议免除在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证书上加盖证券印章,或在该等证书上以手动或机印形式或以印刷证券印章图像的形式加盖印章。」」;及

8. 处理本公司任何其他一般事宜。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他人作为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委任代表同时出席大会。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如股东为个人,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如股东为公司,代表委任表格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经由获正式授权的负责人或授权人亲笔签署。

3. 倘为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於任何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有关的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则只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持有人中排名首位而出席大会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4. 倘交回的代表委任表格并无指示委任代表须如何投票,则 阁下的委任代表有权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5. 如并无在代表委任表格的空栏内填上委任代表的姓名,则大会主席将作为 阁下的委任代表。

6.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任何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送交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广东道5号海洋中心1501室的本公司的公司总部,或送交112 Robinson Road #05-01, Singapore 068902的本公司在新加坡的股份过户代理办事处M & C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或24th Floor, WismaGenting, Jalan Sultan Ismail, 50250 Kuala Lumpur, Malaysia的Genting Management &Consultancy Services Sdn Bhd转交Genting Hong Kong Limited云顶香港有限公司,惟须於大会及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四十八小时前交回,否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告作废。填妥及於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本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可於会上投票。

7. 第6(A)项决议案乃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

8. 第6(B)项决议案乃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购回股份的一般性授权。

9. 第6(C)项决议案乃寻求股东批准扩大根据第6(A)项决议案授予董事配发股份的一般性授权,将按照第6(B)项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权力由本公司所购回的股份数目加入是项授权中。

10. 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一份说明函件(载列根据第6(B)项决议案授出的权力行使时所依据的条款及条件)已载於一份将寄予各股东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的通函内。

11. 第7项决议案乃寻求股东批准修订本公司的公司细则。

12. 本公司的公司细则以英文编制,并无正式的中文译本。因此,上文第7项决议案所列对公司细则的修订的中文版本仅为译本。倘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13.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阁下於代表委任表格向Genting Hong Kong Limited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及╱或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本公司在新加坡的股份过户代理提供的个人资料属自愿性质。

如 阁下未能提供足够资料,本公司或无法处理 阁下之代表委任要求及指示。「个人资料」在本声明中的涵义为香港及新加坡的个人资料相关法律条例内所定义的涵义,包括但不限於 阁下在代表委任表格中向本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阁下的个人资料收集以供本公司(或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本公司在新加坡的股份过户代理)就处理及管理股东周年大会(包括其任何续会)的受委代表委任,以及编制及编撰与股东周年大会(包括其任何续会)有关的出席名单、会议记录及其他文件。个人资料或会被保存一段时间以切合核实需要。如 阁下在代表委任表格内提供了除个人以外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即 阁下确认 阁下已通知有关人士就收集、使用及披露彼等个人资料作所述用途及已取得其所需同意。 阁下的个人资料将不会被转发至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本公司在新加坡的股份过户代理以外的任何人士。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二名执行董事(分别为丹斯里林国泰及林拱辉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史亚伦先生、林怀汉先生及陈和瑜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