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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週年大会通告

2019-07-26 00:00:00

兹通告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新界青衣长达路 2-12 号金源中心 11 楼会议室召开二零一九年股东週年大会(「 股东週年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一、 省览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与董事会及核数师报告。

二、 宣佈派发末期股息。

三、 重选董事并授权董事会釐定董事酬金。

四、 续聘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釐定核数师酬金。

五、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不论经修订与否):

普通决议案

(A) 「 动议:

(i) 在本文(i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目的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而董事乃受限于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不时修订之规定而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该等本公司股份;

(ii) 本公司根据上文(i)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而获准予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及

(iii)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时直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

(b)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当日。」

(B) 「 动议:

(i) 在本文(ii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额外股份,及订立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兑换本公司股份之债权证);

(ii) 上文(i)段之批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订立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兑换本公司股份之债权证);

(iii) 本公司董事会依据上文(i)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循其他途径)及发行之股本总面值除下列情况外: (a)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 (b)根据本公司当时之公司细则以发行股份代替股息;或(c)依据任何经已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或其他类似安排而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购股权予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僱员,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时直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

(b) 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c)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当日。

配售新股」指本公司董事于所定期间,向于指定纪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日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配售股份(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适用于本公司之香港以外任何地域之法例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C) 「 动议待本大会通告之第五(A)及第五(B)项普通决议案通过后,藉加入相等于本公司根据本大会通告之第五(A)项普通决议案授出之授权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股份总面值之数额,以扩大根据本大会通告之第五(B)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惟该等股份之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