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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信国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4-25 16:31:00

兹通告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3号中港城皇家太平洋酒店海景翼大堂高座黄庭厅三房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届时将讨论下列事项:

1. 省览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 批准及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考虑并酌情批准下列各项决议案为独立决议案:

(a) 重选退任的吴振宗先生为董事;

(b) 重选退任的黄宏进先生为董事;

(c) 重选退任的柳中冈先生为董事;

(d) 授权薪酬委员会厘定董事酬金。

4. 重新委任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以及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5. 「动议:

(a) 在下文(b)段所限制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不时修订之规定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本公司所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上文之批准亦应以此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较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根据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取消或修改本决议案之授权时。」

6. 「动议:

(a) 在下文(c)段所限制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或须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或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上述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而配发及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任何其他方式配发)之股本总面值(不包括根据(1)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2)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发行股份代替股息;(3)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所授出之购股权而发行之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面值20%,而上文之批准亦应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至下列较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根据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取消或修改本决议案之授权时;及

「配售新股」指於本公司董事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照彼等当时所持股份之比例配售股份之建议(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配额,或经考虑任何在香港以外地区法例限制或责任,或当地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认为必需或权宜之情况下,取消有关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7.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之第5及6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本公司董事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之第6项决议案可能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份总面值将加入本公司根据第5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权力而购回之本公司股本总面值(最多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及於表决时代为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关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交本公司之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九龙大角咀大角咀道38号新九龙广场1110室,方为有效。

(3)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不会登记股份之转让。为符合资格出席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一切过户文件连同有关之股票,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此外,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不会登记股份之转让。为符合资格取得建议末期股息,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一切过户文件连同有关之股票,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