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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信国际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刊发公告

2016-03-07 18:52:00

本公告由创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及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之公告(「二月公告」,统称为「该等公告」)。除本公告有所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可能交易之最新状况。於本公告日期,禁制令仍然有效且仍无法联络买方。

诚如二月公告所述,除非与买方共同协定,否则控股股东不可单方面终止买卖协议,仅在买方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并无达成或豁免先决条件(「条件」)的情况下,买卖协议方会失效。鉴於裁决,预计多项条件於本公告日期将不会达成,条件包括但不限於,於完成买卖协议前并无接获联交所或证监会之通知或指示,表示股份於联交所上市将会或可能会因任何原因遭撤回或超过连续十五个营业日暂停买卖。控股股东现正考虑有关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各个方案,包括於买卖协议完成後可能重组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以缓和联交所之顾虑。倘及当出现任何重大进展时,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另行刊发公告。

由於(i)禁制令禁止处置、买卖及减少钰诚实体的任何资产;及(ii)控股股东现正考虑有关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各个方案,包括可能重组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若干条件,上市公司要约仅属可能进行之事项,而且未必一定会进行。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