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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房产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6 16:48:00

兹通告众安房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 2018 年 6 月 5 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山阴路688号杭州萧山假日酒店四楼四号会议室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考虑及酌情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批准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经审核合并财务报表、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2. 作为独立决议案,重选以下董事:

(a) 张坚钢先生;

(b) 汪水云女士;

(c) 沈励女士;

(d) 陆海林博士;及

(e) 张化桥先生;

并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考虑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之酬金。

作为特别决议案

4.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 在下文 (c)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所有其他适用法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d) 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0 港元的未发行股份(「股份」),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及附带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股份之其他证券);

(b) 上文 (a) 段所述之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需於有关期间结束後配发及发行股份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及附带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股份之其他证券);

(c) 董事根据上文 (a) 段的批准所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包括: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d) 段);

(ii) 根据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不时采纳的类似安排所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而发行的股份;

(iii)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细则」)或不时生效的其他有关规例就提供以股代息及类似安排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息而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或

(iv) 因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的任何股份;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0%,而以上批准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时间(以最早发生者为准)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细则或任何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限期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根据本决议案授予有关授权之日。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予以认购股份权利之其他证券的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授权,或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法例或规定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5. 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作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 於下文 (b) 段所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c)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联交所、开曼群岛公司法第 22 章(1961 年之第三法例)(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修改)的规定及规例及就此不时经修订的所有其他适用法例,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於其上市而经证监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b) 根据上文 (a) 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本公司可能购回或同意购回的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时间(以最早发生者为准)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开曼群岛的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述的授权当日。」

6. 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作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在通过上文第 4 及 5 项决议案的情况下,扩大根据上文第 4 项决议案董事获授可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未发行股份的无条件一般授权,方式为根据上述一般授权可能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中加入相等於本公司根据上文第 5 项决议案授予的授权所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附注:

1. 有权出席大会及於大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会上就所持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排名首位者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作出之投票将被接纳,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予点算,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有股份的排名次序而定。

3.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正式获授权的高级人员或代表亲笔签署,并连同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22 楼),无论如何必须不迟於大会(即 2018 年 6 月 3 日(星期日)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或之前)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 48 小时交回,方为有效。

4. 填交委任代表的文书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该代表委任文书将被视作撤销。

5. 本公司将於 2018 年 5 月 31 日(星期四)至 2018 年 6 月 5 日(星期二)(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概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所有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最迟须於2018 年 5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前送达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6. 现正就上文第 4 项及第 6 项决议案徵求本公司股东批准,授予董事配发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董事目前并无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惟不包括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所附的认购权获行使或任何经本公司股东批准的以股代息计划所配发及发行的股份。

7. 就上文第 5 项决议案而言,董事表示於其认为对本公司股东有利之适当情况下,将行使该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以购回股份。根据上巿规则之规定,载有协助股东就建议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之所需资料之说明函件载於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27 日之通函附录一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