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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收购股权 - 成立合营公司

2020-08-12 00:00:00

本公司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合营伙伴A(本公司拥有90%权益的附属公司)、合营伙伴B及合营伙伴C订立股份转让协议及合资协议,据此:

1.合营伙伴A及合营伙伴B须各自从合营伙伴C收购A期销售股份及B期销售股份,紧随交割后,合营伙伴A、合营伙伴B及合营伙伴C将分别拥有合营公司40%、30%及30%股权;

2.合营伙伴将就合营公司的新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成立一家合营公司;

3.合营公司的若干管理及企业事务须受合营协议条款的约束;及

4.合营公司合营伙伴A的总资本承担预期不会超过人民币331.2百万元(约368.0百万港元),其中包括合营伙伴A应付A期售价。

由于股份转让协议及合营协议整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订立股份转让协议及合营协议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