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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海外监管公告 –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7-17 19:39:00

此海外监管公告是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作出。

兹载列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以下资料中文全文,仅供参阅: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公告编号:临 2018-068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A 股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5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23 - 2018/7/24 2018/7/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6 月21 日的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8 年6 月2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467,585,68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37,846,869.782 元。其中 A 股股本为9,808,485,682 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人民币500,232,769.782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23 - 2018/7/24 2018/7/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 A 股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励程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规定,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所得税;待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 股股份的QFII 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及《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60 号)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1元。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1 元。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9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5)对于投资香港联交所公司 H 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及股息的支付、股息税的扣缴等事宜请见公司于 2018 年6 月 21 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www.ceair.com)的公告。

五、 有关咨询办法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翔三路 36 号A2 栋5 楼

联系电话:021-22330929、22330930

联系传真:021-62686116

邮政编码:200335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