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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1)保理协议一;及 (2)保理协议二

2022-11-28 00:00:00

(1)保理协议一

董事局宣佈,于2022年9月15日,合资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东锐(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于本公告日期由本公司透过东盈投资拥有77.58%权益)与上海翃眩订立保理协议一,据此,东锐同意于保理协议一签订日期起计1年期间内提供融资,有关融资由上海翃眩之保理客户向上海翃眩转让之应收账款作抵押,保理本金额为人民币9,500,000.00元(约等于1,050万港元)。

(2)保理协议二

董事局进一步宣佈,于2022年11月28日,东锐与上海翃眩订立保理协议二,据此,东锐同意于保理协议二签订日期起计1年期间内提供融资,有关融资由上海翃眩之保理客户向上海翃眩转让之应收账款作抵押,保理本金额为人民币36,900,000.00元(约等于4,060万港元)。

上市规则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保理协议一及保理协议二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合共将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佈交易。由于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少于25%,保理协议一及保理协议二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