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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佈 - 要约人建议以收购要约方式根据公司条例第673条透过协议安排私有化新工投资(1)该计划之生效日期(2)寄发该建议项下之支票及(3)撤销新工投资股份之上市地位

2021-04-22 00:00:00

兹提述(i)新工投资有限公司(「新工投资」)、联合集团有限公司(「联合集团」)及晴辉有限公司(「要约人」)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之计划文件(「计划文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以收购要约方式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73条透过协议安排私有化新工投资;(ii)新工投资、联合集团及要约人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之联合公佈,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法院会议及股东大会之结果;及(iii)新工投资、联合集团及要约人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之联合公佈,内容有关(其中包括)高等法院认许该计划(「过往公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公佈所用词汇与计划文件及过往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该计划之生效日期

高等法院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二)就认许该计划(未经修订)及根据公司条例第229条确认股本削减所发出命令之正式文本、载有公司条例第230条所规定详情之会议记录(经高等法院批准)及申报表,已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四)由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计划文件所载全部条件已获达成,而该计划已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四)生效。

寄发该建议项下之支票

支付计划代价之支票将儘快且无论如何于生效日期后7个营业日(即二零二一年五月三日(星期一))内寄发予计划股东。

撤销新工投资股份之上市地位

新工投资股份于联交所之上市地位将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