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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国际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主席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2018-06-19 17:43:00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宣布﹕

1.尹锦滔先生将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主席,生效日期为2018年6月19日﹔及

2.刘艳女士将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提名委员会成员,生效日期为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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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称为「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布,(1)尹锦滔先生将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主席,生效日期为2018年6月19日﹔及(2)刘艳女士将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提名委员会成员,生效日期为2018年6月19日。

尹锦滔先生的简历资料

尹锦滔先生(「尹先生」),65岁,於1975年毕业於香港理工学院(现称香港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并获得高级文凭。彼为香港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前合夥人,执业三十多年,拥有丰富审计、财务谘询及管理经验。尹先生现为香港公开大学校董会成员、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的资深会员。

尹先生现时为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港交所」)上市,股份代号:3319)、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於港交所上市,股份代号:1109)、大快活集团有限公司(於港交所上市,股份代号:52)、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港交所上市,股份代号:6138)、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港交所上市,股份代号:958)、嘉里物流联网有限公司(於港交所上市,股份代号:636)、KFM金德控股有限公司(於港交所上市,股份代号:3816)、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於港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607;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上市,股票代号:601607)、泰加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於港交所上市,股份代号:6161)。彼亦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於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07)的独立董事。尹先生曾分别於2011年6月至2017年6月及2013年5月至2017年7月担任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於港交所上市,股份代号为2880;於上交所上市,股票代号为601880)及港大零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於港交所上市,股份代号:1255)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尹先生与本公司订立一项服务协议,任期由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包括首尾两天)为期3年,但须遵守本公司的新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退任及重选连任条文,除非及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事先发出不少於3个月的书面通知终止协议。服务协议订明尹先生之年度董事袍金为250,000港元,每半年支付等额125,000港元。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尹先生在本公告日期并无担任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其他职务,亦无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有任何关系,在过去3年并无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於本公告刊发日期,尹先生概无於本公司股份中持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尹先生已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3条之独立性指引。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尹先生亦无任何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亦无任何有关尹先生的委任须提请股东注意的事项。

刘艳女士的简历资料

刘艳女士(「刘女士」),47岁,於中央财经大学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彼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会员及通过特许财务分析师(CFA)三级考试。刘女士於审计、财务管理、税务及资金管理方面拥有逾20年经验。於1992年至1994年,刘女士任职於华晨集团有限公司。於1994年至2001年,刘女士任职於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於2005年,刘女士加入巴克莱资本(纽约)全球金融风险管理部。於2007年至2010年,彼任职於安祖高顿亚洲有限公司。於2010年至2015年,刘女士任职於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香港)基金管理部及投资管理部。刘女士现为太和控股有限公司(於港交所上市,股份代号:718)及誉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於港交所上市,股份代号:1483)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女士与本公司订立一项服务协议,任期由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包括首尾两天)为期3年,但须遵守本公司的新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退任及重选连任条文,除非及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事先发出不少於3个月的书面通知终止协议。服务协议订明刘女士之年度董事袍金为200,000港元,每半年支付等额100,000港元。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刘女士在本公告日期并无担任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其他职务,亦无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有任何关系,在过去3年并无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於本公告刊发日期,刘女士概无於本公司股份中持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刘女士已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之独立性指引。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刘女士亦无任何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亦无任何有关刘女士的委任须提请股东注意的事项。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欢迎尹先生和刘女士加入本公司董事会。

於尹先生及刘女士的委任後,本公司已完全遵守上市规则第3.10A条所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要求,以及上市规则第3.21条所规定审核委员会的组成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