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海通国际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披露

2018-03-15 18:38:00

本公告是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於2018年3月15日,本公司与若干金融机构订立一项融资协议,协议当中载有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施加相关责任的条款。

-----------------------------------------------------------------------------

本公告是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於2018年3月15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若干金融机构订立一项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本公司据此获得一笔最高金额为3,540,000,000港元的定期备用贷款及一笔最高金额为8,260,000,000港元的循环备用贷款,每笔贷款的年期由融资协议日期起计最长36个月(「融资」)。根据融资协议的条款,如发生(其中包括)下列任何违约事件,全部或任何部分融资可能被即时取消,而融资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贷款连同应计利息及任何其他应计款项或欠款可能会即时到期并须予偿还或须应要求偿还。

(1) 海通证券不再为本公司的最大股东;或

(2) 海通证券并未或不再拥有本公司的管理控制权。「管理控制权」指就海通证券与本公司之间而言,(i) 本公司大多数在任董事由海通证券提名;及(ii) 海通证券对本公司的管理战略及政策拥有控制权。

於本公告日期,就董事会所深知,海通证券通过其附属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2.43%,并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作出持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