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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根据一般授权发行可换股债券之补充公告

2020-08-04 00:00:00

兹提述金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有关根据一般授权发行可换股票据之公告(「该公告」)。除非另有界定,本补充公告所用专有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澄清,认购人二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包括刘女士及陈重民先生(刘女士之配偶)及GerardJohnMorrison先生(认购人二之一名僱员),彼等直接及间接分别持有认购人二之约30.2%、16.5%及0.2%权益。认购人二亦有11名其他独立投资者(「其他投资者」),其中三名投资者各自持有超过10%但不超过13.1%权益。余下之其他投资者各自于认购人二持有不超过10%权益。认购人二之主要投资目标为透过投资其投资经理认为将从中国经济增长获益之上市及非上市公司寻求实现长期资本增值。认购人二之投资组合包括(其中包括)(i)上市股票,包括A股或可获取A股之结构性产品、B股、H股,主要于香港、新加坡或纳斯达克上市之公司以及红筹股公司及(ii)主要透过投资可换股债券之债务证券。

本公告提供之补充资料并不影响该公告所载之其他资料。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该公告之所有其他资料均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