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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于一间联营公司之19.5%股权

2020-03-24 00:00:00

出售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交易时段后),卖方、买方及目标公司订立出售协议,据此,根据出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卖方同意出售及买方同意收购销售权益,现金代价为人民币39,000,000元(相当于约43,290,000港元)。

于完成出售事项之后,目标公司将不再于目标公司拥有任何股权。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出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有关之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出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报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