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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俊矿业集团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2018-04-23 17:33:00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1)条作出。

董事会建议对组织章程细则作出若干修订旨在符合最新上市规则及联交所的要求。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须待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後,方可作实。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详情的通函将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或相近日子寄发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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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作出。

伟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建议对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作出若干修订旨在符合最新上市规则及联交所的要求。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须待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後,方可作实。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的详情如下:

(a) 在紧随组织章程细则第 2 条「本公司」之现有释义後加入以下「紧密联系人士」之新释义:

「「紧密联系人士」指就任何董事而言,具有不时修订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惟就细则第 113 条而言,倘将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或安排属上市规则的关连交易,则「紧密联系人士」将具有上市规则内所赋予「联系人士」之定义。」;

(b) 组织章程细则第 79 条原 有 的 组 织 章 程细则第 79 条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会议并於会上投票的任何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代理,代其出席及投票。投票表决可亲自或透过代理(就本条款及第 80 至 85 条而言,应包括根据第 86 条委任的代表)作出。代理无须为本公司股东。一名股东可委任不超过两名代理出席同一会议。

经 修 订 的 组 织 章程细则第 79 条

任何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拥有与股东相同权利,可於大会上发言。表决均可亲自或由代表进行。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一名股东可於任何一个会议委任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惟任何一名股东(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除外)能委任代表的数目不能超越两名。当一名股东委任超过一名代表时,代表委任文件须表明哪一名代表在以举手方式表决时拥有投票权以及须指明每名代表行使相关投票权的股份数目。为了清晰起见,当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委任多於一名委任代表时,其每一位代表在以举手方式表决时拥有一票并且不必把其拥有之所有表决权以同一方式进行投票。

(c) 组织章程细则第 86(B)条原 有 的 细 则 第86(B)条

若本公司的股东为香港证券和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420章)中的认可票据结算公司,可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士作为其代表参加本公司的股东大会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东的会议,若如此授权多名代理或代表,应指定各代理或代表的股份数量和类别。如此授权之人士应有权代表该认可票据结算公司行使该认可票据结算公司或其代理人可行使之相同权力,如同其为本公司自然人股东一般。

经 修 订 的 细 则 第86(B)条

倘股东及/或认股权证持有人乃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之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其可授权其认为合适的该名或该等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及/或认股权证持有人之任何大会担任代理或代表,惟倘若超过一名人士获授权,则有关授权或委任代表表格必须注明该名获授权人士所涉及的股份及/或认股权证之数量和类别。获授权人士将有权代表认可结算所行使该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可行使之相同权力,如同其为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及/或认股权证持有人一般。

(d) 於组织章程细则第 113 条中,凡出现「联系人」之字词,均以「紧密联系人」之字词取代。

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举行的应届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特别决议案,以供股东批准(其中包括)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详情的通函将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或相近日子寄发予股东。